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2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淼,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双鸽烟酒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注册号**********。
经营者:赵莲妹,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永丰镇,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双鸽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