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02号 原告:王文明,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创辉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经营者:沈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萍,系沈军配偶。
原告王文明与被告锦江区创辉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文明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王文明撤回对被告锦江区创辉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文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