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14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辉,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所。
137××××****被告:黎平县美廉美批发部,经营场所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风镇开泰社区金泰商贸城****。
经营者:周玉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平县美廉美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