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77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百纳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清凉镇清凉街**第** 法定代表人:力光銮。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百纳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