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15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石桥子玉金五交化批发部。
住。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石桥子镇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2MA3FX00D2Y。
主要负责人:赵玉金。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石桥子玉金五交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