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46号原告:张仕明,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冯杰,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张仕明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冯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张仕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明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仕明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