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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知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知民初179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复兴大道圣桦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46QHHJ10。

法定代表人:袁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使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是2012年注册并成立于韩国首尔的股份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化妆品制造、化妆品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电子商务及通讯销售业、服装及生活家电批发零售业、食品制造及销售业、软件开发及供应、连锁行业、装修业、餐厅经营及委托管理业、房地产租赁业以及美容用品制造及销售业等,在中国境内申请并持有第33170260号注册商标“DIPICDEAR·PURE·CARE”(有效期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3类的香水;

化妆品;

制香料香水用油;

美容面膜;

洗发液;

肥皂;

动物用化妆品;

香波;

化妆用雪花膏;

假睫毛等),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经调查发现,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涵若轩护肤专营店】销售的商品标识与原告持有的第33170260号注册商标“DIPICDEAR·PURE·CARE”完全相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是从上家拿的所谓侵权商品,只销售了一件,其他已经全部销毁,2、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36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33170260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品、美容面膜等,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549号公证书及侵权公证实物,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第33170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知名度检索,证明DPC品牌经过多年的宣传和推广,其产品在中国市场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于证据二被告是从上家拿到的所谓侵权产品,被告也是受害者,不应当作为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对于证据三、原告知名度的推广被告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是2012年注册并成立于韩国首尔的股份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化妆品制造、化妆品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电子商务及通讯销售业、服装及生活家电批发零售业、食品制造及销售业、软件开发及供应、连锁行业、装修业、餐厅经营及委托管理业、房地产租赁业以及美容用品制造及销售业等,在中国境内申请并持有第33170260号注册商标“DIPICDEAR·PURE·CARE”(有效期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3类的香水;

化妆品;

制香料香水用油;

美容面膜;

洗发液;

肥皂;

动物用化妆品;

香波;

化妆用雪花膏;

假睫毛等),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2019年11月12日,在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及该处工作人员徐影的监督下,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梦瑶使用IPAD平板电脑选择微信登录方式,在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平台“涵若轩护肤专营店”的店铺购买了名为“李佳琪推荐韩国dpc气垫豹纹bb霜干皮遮瑕亮白持久保湿抖音同款”的商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工作人员徐影对徐梦瑶的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所刻录光盘留存该处,并将该物品进行了密封。

2019年12月11日,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出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549号公证书。

同时查明,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成立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服装、办公用品、通讯设备、化妆品等。

本院认为,原告在中国境内申请并持有第33170260号注册商标“DIPICDEAR·PURE·CARE”(有效期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3类的香水;

化妆品;

制香料香水用油;

美容面膜;

洗发液;

肥皂;

动物用化妆品;

香波;

化妆用雪花膏;

假睫毛等),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涵若轩护肤专营店】销售的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持有的第33170260号注册商标“DIPICDEAR·PURE·CARE”完全相同,但经过现场比对鉴别,被告出售的产品与原告的正品存在防伪码颜色及清晰度不同、标签纸不同、防伪标上的字母字体及颜色不同、外包装图标颜色及凹凸感不同等,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对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冲击原告销售市场,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对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予以酌定。

根据原告“DIPICDEAR·PURE·CARE”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所处地域市场情况、经营规模、侵权情节、行为性质及后果、原告维权实际费用等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使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元,由被告开封市涵若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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