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63号 原告:广州市普乐威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大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商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各慧,广州慧宇中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慈溪市锐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佳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普乐威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锐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普乐威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普乐威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广州市普乐威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