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366号 原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藤原宪太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雅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泗庭芳居民小区iv> 法定代表人:涂建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雅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