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505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横栏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廖皓辉,董事。
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宇昕,财务副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炫,男,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天慧,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横栏购物中心、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