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12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席琨博。
住所。
住所地:三门峡市灵宝市div>经营者:席琨博。
被告:灵宝市胡氏台北莎罗婚纱摄影中心。
住所。
住所地:三门峡市灵宝市黄河路与长安路交叉口div>投资人:胡亚丽。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席琨博、灵宝市胡氏台北莎罗婚纱摄影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