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97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员工。
被告:莆田市晨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沟西街******iv> 法定代表人:陈梅珍。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mdash>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晨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