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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泽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775号
案件名称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泽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刘泽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775号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潘君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力,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陆,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泽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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