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598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被告:昌邑市石埠流河福满福大超市。
住。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石埠流河开发区/div> 经营者:陈加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石埠流河福满福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