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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廛河红研糖烟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44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廛河红研糖烟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廛河红研糖烟酒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3知民初44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廛河红研糖烟酒批发部,经营场所启明北路东侧。

经营者:刘彩云,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廛河红研糖烟酒批发部(以下简称红研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李启林,被告红研批发部的经营者刘彩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恒安集团创立于1985年,是最早进入中国卫生纸市场的企业之一,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卫生巾、纸尿裤和生活用纸制造商。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创建了“七度空间”、“心相印”、“安尔乐”等多个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近期,原告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本地市场上有销售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商品的行为,侵权状况十分严峻,遂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并对被告店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经鉴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系假冒产品。

原告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红研批发部辩称,答辩人是在阿里零售通进的货,没拿进货单,是在电脑上进的,可以提供业务电话。

被答辩人买东西的时候没有小票发票,不能证明是在答辩人处购买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7月7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95715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

卫生护垫;

哺乳用垫;

腋部用垫;

卫生湿巾;

卫生垫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

2020年5月1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恒安公司。

2020年6月28日,恒安公司向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7月3日上午,公证人员与恒安公司代理人赵长青来到河南省洛阳市启明北路与启明东路交叉口向北约200米路东,门头显示“虹研超市”的商铺,公证人员对商铺门头进行拍照后,赵长青在商铺内购买了显示有“七度空间”字样的卫生巾两包(19元)、饮料两瓶(9元),并通过使用支付宝支付28元。

店内悬挂的证照显示有“刘彩云”等字样。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再次进行拍照。

上述被封存的物品交由赵长青保管。

2020年7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出具了(2020)豫郑登证内经字第373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确认。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公证购买的产品上标注有“‘’少女系列卫生巾”字样。

2020年7月10日,恒安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载明,经我公司鉴定,2020年7月3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启明北路与启明东路交叉口向北约200米路东的“虹研超市”公证购买的货号为:QSC6210;规格为:“七度空间”100%纯棉少女超薄新肌感的产品,从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均不符合我公司产品特征,非我公司生产,系假冒。

另查明,被告洛阳市廛河红研糖烟酒批发部成立于2003年5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彩云,经营场所位于启明北路东侧,经营范围:食品、果蔬、日用百货销售;

卷烟、雪茄烟零售。

红研批发部提供阿里零售通APP订单截图及零售通订单发货清单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

经当庭演示,通过手机点击进入阿里零售通APP,可见红研批发部于2018年6月5日在该平台购进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卫生巾产品共计56包,订单显示的交易对象为郑州创冠商贸有限公司。

订单发货清单显示,红研批发部分别于2020年3月1日、3月23日通过零售通进货,发货仓库为华中洛阳科捷零售通仓。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公司作为第9571597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豫郑登证内经字第373号公证书,系该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在被告红研批发部内购买涉案产品的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由被告销售。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红研批发部所销售的商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的卫生巾外包装上使用了与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权利人确认为假冒产品,被告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红研批发部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商品是销售者合法取得,并说明商品提供者,2、销售者对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被告红研批发部提供了零售通的订单及发货清单,且订单时间、单价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及单价基本吻合。

零售通是阿里巴巴集团针对线下零售小店推出的一个为城市社区零售店提供订货、物流、营销等的互联网一站式进货平台,具有相应资质。

被告红研批发部作为经营日用百货的零售店,其销售的商品品种众多,不能苛以较重的审查义务,其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予以零售,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故本院认定被告红研批发部的合法来源成立,依法可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廛河红研糖烟酒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洛阳市廛河红研糖烟酒批发部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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