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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佳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2469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佳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顺德区容桂佳发百货店;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46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佳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之一,注册号440××××××××1862。

经营者:汪流青。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佳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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