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4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桐宸爱服装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楼19商铺。
经营者:唐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昌乐县桐宸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