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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中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4858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中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马中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4858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中原,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中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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