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756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宏叶商行,,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夏茅三角塘**经营者:陈小津。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宏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