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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派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914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派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派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14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派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村南昌综贸大厦****iv>法定代表人:张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梅,系该公司。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派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013435.6、名称:面部清洁器(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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