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31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E1-1/div>法定代表人:李立权。
被告: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梅花新园**802/div>法定代表人:陈发根。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2011××××.4,名称:一种麦克风音响一体设备)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