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岩,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方,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6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格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后凸台顶住墙面,致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相关实施例中也为后凸台贴墙,并与面板体内的一部分空间共同构成安装空间。
二审判决认定后凸台必然突出于后壳体所在平面,在安装时直接顶住墙面,使得空调后壳体离开墙面从而形成空隙,即形成增加的安装空间,缺乏事实依据,实践中也不存在“顶起”的空调器,这种设计非常不合理。
(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
后壳体与后凸台相对于墙面的安装位置关系在无效程序及一审中均未涉及,被诉决定也未作出认定。
二审法院对此直接进行审理和认定,损害了格力公司的审级利益。
据此,格力公司请求本院再审本案,纠正二审判决关于后凸台的权利要求解释,并维持二审判决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美的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对于后壳体与后凸台相对于墙面的安装位置关系的认定正确。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安装空间是由于后凸台顶住墙形成的,而只有当后凸台突出于后壳体所在平面时,才能够形成安装空间。
二审判决关于后壳体与后凸台相对于墙面的安装位置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
至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后凸台突出于后壳体的技术方案,并不影响本专利中相关技术特征的理解。
美的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一)本专利中“后凸台”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四公开或者从证据四中可以获得启示。
证据四中绝热材料14与背板18两者或者背板18自身相当于本专利的后壳体,衬板31相当于本专利的墙面,在证据四中,绝热材料14与背板18、底板16以及衬板31之间形成了管件的安装空间,相当于本专利后凸台、后壳体以及墙面间形成的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安装空间,底板16与涉案专利中后凸台位置、作用、结构均相同,因此,证据四的底板16即公开了本专利的后凸台。
(二)二审判决关于后壳体与后凸台相对于墙面的安装位置关系的认定正确,基于此认定,本专利仍然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证据四的底板16本身构成管件安装空间,如需要增加安装空间,在证据四公开底板16直接顶住墙面从而形成容纳管件的空间的基础上,为了形成增加的安装空间而增加底板16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据此,美的公司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格力公司提交意见称,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在面板体上设置有后凸台,而不是在后壳体上设置有后凸台。
证据四的方案中底板16设置在后壳体上,与本专利后凸台的设置位置并不相同,未公开本专利后凸台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在面板体上设置后凸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容易想到的。
相较于现有技术,本专利结构简化,有利于制造安装,尤其对于本专利面板体下部为弧形的空调器,后凸台的设计一方面可以提供安装空间,另一方面可以改善空调器美观效果,二审判决对本专利创造性认定的结论正确。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格力公司提交了美的公司《空调器的安装说明书》、格兰仕空调《空调器使用安装说明书》等证据,美的公司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面板体背部具有安装后壳体的开口,所述开口的下缘处,设置有后凸台。
”因此,本专利中后凸台位于面板体的背部开口的下缘,只要相对于其安装的面板体下缘位置凸出即属于“凸台”。
至于后凸台是否要同时凸出于后壳体,权利要求1未作出明确限定。
结合说明书和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空调室内机面板体下缘可以为弧形结构,在此情况下,后凸台相对于室内机面板体下缘凸出并不一定凸出于后壳体所在的平面。
关于后凸台的功能,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后凸台顶住墙面致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
”格力公司提交的多种品牌的空调安装、使用说明书均表明,空调室内机的后壳体并不是完全封闭的一个平面,空调室内机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通常由后壳体向前面板方向凸出,与面板体内的一部分空腔共同形成。
当空调面板体的下缘为弧形时,下缘与墙的贴合并不紧密,后壳体向前面板方向凸出形成的空间不能形成密封的安装空间,此时通过在弧形的面板体下缘处设置一个后凸台顶住墙,起支撑作用的同时可在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形成相对封闭的安装空间,即“致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
”此种情况下,后凸台并不必然突出于后壳体所在平面。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致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是否仅指“增加安装空间”,二审法院应当在正确解释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