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699号之一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盈利兴日用品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综合批发市××侧铺位3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04AC608。
经营者:邢利坤。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盈利兴日用品购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