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373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温圳帅阳文房四宝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经营者:袁仁响。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进贤县温圳帅阳文房四宝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晏莹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