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68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0XD。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梅小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3405。
经营者:范梅正。
被告:广州市裕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3L。
法定代表人:崔某1。
被告:广东美中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0法定代表人:崔某1。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梅小百货店、广州市裕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美中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