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7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春湖工业区7栋5楼。
法定代表人:肖振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