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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97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7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春湖工业区7栋5楼。

法定代表人:肖振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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