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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与太原市晋源区军美五交化商店、太原市聚军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793号
案件名称柏某与太原市晋源区军美五交化商店、太原市聚军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某;太原市晋源区军美五交化商店;太原市聚军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93号原告:柏某,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军美五交化商店。

经营者:张谈汝。

被告:太原市聚军祥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者:张谈汝。

原告柏某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军美五交化商店、太原市聚军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柏某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柏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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