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142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xxxx。
法定代表人:张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勇,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云谱区物美多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石马住宅小区垃圾站**三间店面信用代码:92360104MA35N5xxxx。
经营者:余志格,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云谱区物美多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