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9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玲,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褚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