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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7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肖村乡北七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查,本院已向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但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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