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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利、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17152号
案件名称林安利、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安利;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仕豪;张晓杰;张婉琪;庄漫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7152号上诉人(原告被告):林安利,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埔,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政,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仕豪,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张晓杰,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张婉琪,女,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庄漫萍,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杰,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林安利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仕豪、张晓杰、张婉琪、庄漫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林安利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50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安利于2020年11月30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安利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安利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林安利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林安利。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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