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锟然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七里店铁西农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杨展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江,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竞一,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巧霞,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捷,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广盛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建新镇金山大道**汇创名居**楼**06店面-A3。
经营者:郑锦,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诉人邯郸市永年区锟然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锟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巧霞及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广盛五金店(以下简称广盛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锟然公司上诉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适用的范围是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但本案中锟然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未生产、制造涉案侵权产品,且缪巧霞也无证据证明锟然公司系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因此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锟然公司与广盛五金店不应列为同案被告。
首先,缪巧霞诉称的仅是广盛五金店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从锟然公司处进货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猜测、怀疑,并无证据证明。
其次,即使锟然公司与广盛五金店均销售了涉案产品,锟然公司不是制造者,应当分开起诉,不能依据广盛五金店来确定锟然公司的管辖地。
综上,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缪巧霞以广盛五金店和锟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
经查,一审法院向广盛五金店寄送民事裁定书的司法专递系由缪巧霞签收,该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
由此可见,缪巧霞与广盛五金店具有密切联系,其向广盛五金店购买涉案产品并将广盛五金店列为本案被告具有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嫌疑。
基于上述情况,不宜以广盛五金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或者销售行为实施地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连接点,本案应由锟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锟然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根据相关管辖规定,发生在该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院对锟然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8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审 判 员 马玉荣 审 判 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陈 楚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