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339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定文,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与被告李定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到庭参加诉讼。
马利公司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李定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寻梦公司立即删除并屏蔽“乐美文具画材店”店铺在拼多多APP上销售侵犯马利公司“马利牌”注册商标商品的链接;
2.判令李定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3.判令李定文赔偿马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6,000元。
后马利公司当庭撤回了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是“马利牌”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将“马利牌”商标许可马利公司使用,马利公司有独立主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有建厂创牌已百年的国民老牌,是我国艺术类商品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影响力。
现李定文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乐美文具画材店”,销售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马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协助马利公司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李定文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油画色、水彩色、水粉色、国画色、丙烯画颜料、纺织纤维颜料,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授权马利公司使用第XXXXXX号即“”注册商标,授权性质为排他使用许可,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授权马利公司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收取案件赔偿款,和解款,诉讼费退款,执行款等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款项,经过马利公司诉讼的案件,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不再主张。
授权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止。
李定文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乐美文具画材店”的网络店铺。
2019年5月29日,马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乐美文具画材店”中名称为“正品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套装初学者马力牌水粉罐装18/24/36画画工具”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选购“满5瓶包邮2.7元为单瓶价格颜色备注”,并支付13.20元。
此后,马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公证处办公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1501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11月28日下架。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项下的商品销量为1139件,销售金额为3,103.3元。
审理中,马利公司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其中有三瓶水粉颜料,颜料瓶盖上、瓶身贴纸上均使用了“”注册商标,经比对与第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
马利公司表示其主张的为法定赔偿,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均提供票据。
本院认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系第XXXXXX号注册商标即“”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马利公司经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李定文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乐美文具画材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权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商标,且使用在与本案第XXXXXX号商标核定品类相同的商品上。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权商品,李定文的销售行为侵害了马利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马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李定文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李定文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马利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均提供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李定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800元;
二、驳回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李定文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蔡重洲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陆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