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878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兴来,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兴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现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