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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晓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174号
案件名称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晓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贾晓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174号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雪娟,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晓曼,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晓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0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向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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