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9541号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家元粮油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杜家元。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家元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现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兆良 书 记 员 李兆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