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17号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康奈路**第**、第**、第**。
法定代表人:郑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欧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盈盛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浦华路**201。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盈盛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