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46号 原告:浙江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高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区长府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殷明明。
原告浙江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高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