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公司与胡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52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公司与胡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胡聪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知民初52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聪敏,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苏付增,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