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江南世家****经营者邵洪,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苏1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应向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损失11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执行费71元。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邵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但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邵洪仍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洪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120081705946430所缴纳的保费10348.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