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47号 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坚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大道****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宋治国。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义乌市坚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1月9日,原告夏炳异通过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夏炳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原告夏炳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