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098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通灵通讯店,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兴齐路**/div> 经营者:王兰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通灵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通灵通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通灵通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