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36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信阳市浉河区美生堂化妆品和美广场店、张静:关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信阳市浉河区美生堂化妆品和美广场店、张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缴纳5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530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