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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黄泽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428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黄泽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泽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42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泽贵,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公司)与被告黄泽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泽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三六一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泽贵赔偿三六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6万元,其中,合理维权费用为6,11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及购买侵权商品费用11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三六一公司是中国领先的运动品牌企业之一,拥有第XXXXXXX号“361°”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近期,三六一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发现,黄泽贵在其经营的“足之家”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运动鞋,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黄泽贵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三六一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裤子、运动衫、运动鞋等,有效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2019年11月17日,黄泽贵签署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拼多多”网购平台,开设了涉案店铺(店铺编号XXXXXXXXX)。

该协议约定,商家认可司法机关以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黄泽贵邮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却无法送达。

经查,黄泽贵于2020年3月31日闭店。

2019年12月10日,三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中以110元的价格购得品名为“男鞋秋冬男士运动鞋棉鞋学生透气防臭跑步鞋韩版轻便休闲旅游鞋潮”的商品2件;

(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对网上购物、浏览和截取网页、提取所购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8号公证书。

审理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内有纸盒2个,盒内各有涉案商品一件,涉案商品鞋侧面有“361°”标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

经当庭对比,涉案商品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基本一致。

庭审中,三六一公司表示,涉案商品做工粗糙,鞋盒不一致,鞋底、鞋舌无涉案商标,且其公司未产生该款运动鞋,故涉案商品系假冒产品。

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涉案商品已于2020年6月8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涉案商品ID:XXXXXXXXXXX链接项下共计销售13,675件,扣除退货519件,实际销售金额为872,143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三六一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涉案商品在鞋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起到了标明品牌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店铺不仅在涉案店铺的产品宣传照片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还销售印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系相同商品。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比对,并无差别。

涉案店铺的经营者黄泽贵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涉案商品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系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黄泽贵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应为其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三六一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黄泽贵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当事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鉴于三六一公司未提供律师费发票,而当庭提供的公证费发票又无法与本案公证书相对应,但考虑到确有律师参与诉讼并提供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故该项费用由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酌情支持。

黄泽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泽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黄泽贵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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