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58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徐妈抄手餐饮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7号4幢附17号,注册号500113616992249。
经营者:刘荣锋,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巴南区徐妈抄手餐饮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