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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震夏与范会霞、中山市旺辉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瀚隆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02号
案件名称阮震夏与范会霞、中山市旺辉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瀚隆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震夏;范会霞;中山市旺辉来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02号原告:阮震夏,男,汉族。

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旺辉来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万洪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会霞,女,汉族。

住四川省兴文县×××××××××××,原中山市古镇瀚隆灯饰配件门市部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震夏与被告中山市旺辉来灯饰有限公司、范会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灯(120-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震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震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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