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9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鑫,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玉华熟肉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农贸市场西排10号。
经营者:李玉华。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玉华熟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