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2825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大西洋海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7347P。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被告:厦门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五缘湾购物中心,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商业楼地下**至地上**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RWR34Y。
法定代表人:俞琳。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兴利达陶瓷厂,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村水白片用代码91445103315271278E。
法定代表人:陈继旺。
被告:福州睿隆嘉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林洲路**正荣融信现代城****用代码91350104555096368E。
法定代表人:赵文霞。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厦门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厦门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五缘湾购物中心、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兴利达陶瓷厂、福州睿隆嘉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审判 员 刘德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