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4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江点新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71L。
法定代表人:林庆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海谷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东园工业区用代码:×××B08。
法定代表人:刘阿福,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江点新食品有限公司、龙海谷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晋江点新食品有限公司、龙海谷哥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晋江点新食品有限公司、龙海谷哥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