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51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洹北义兴张道口烧鸡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与陵园路交叉口东北角。
经营者:张学军。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洹北义兴张道口烧鸡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并在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